浙江省公安厅交管局消息,从6月30日起,浙江省内车辆交通违法5次以上未在规定时限接受处理的将被现场扣车。 浙江省公安厅开展的《全省公安机关开展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方案》中“机动车及驾驶人有超过5次(含)以上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罚的,一律予以扣留机动车”规定的出台促使违法车辆驾驶人从以前等车辆年检时一并处理,转变为主动要求接受处理,从而出现了违法处理窗口人员过于集中的现象。
为此,经 浙江省公安厅批准,省交管局调整了相关措施的执行时间,对原定“集中整治前发生的50%以上严重超速违法行为,于6月10日前主动到公安交警部门接受处罚的,予以罚款处理(被交警部门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或已进入黑名单库管理的机动车不在此列)”的期限延至6月30日。对原定“自6月10日起,在路面管理过程中发现机动车及驾驶人有超过5次(含)以上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罚的,一律予以扣留机动车”的期限同样延至6月30日执行。
关于在6月10日之前,高速公路超速违法处理,只罚款不扣分的传言,有关人士表示,车辆超速行为发生时,在被抓拍下来的资料能明确驾驶当事人等情况的,必须要罚款并扣分,无法确认超速行为发生时的驾驶当事人,才会对车主只罚款不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