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因办案需要查阅驾驶证档案的,应当出具公函和经办人的工作证;持证人查阅本人档案的,应当出具身份证明和驾驶证。需要出具证明或复印档案资料的,应经业务领导批准。已入库的驾驶证档案原则上不得出库。
杭州驾驶证档案查阅办理地点:杭州市车管所驾驶证档案室(古墩路699号)及各县(市、区)车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