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城电子眼位置可详查 9种违法信息可消除

2009-04-01 00:00:00   系统管理员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05号令。以下简称“105号令”)从2009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完善后的105号令,进一步强化了教育功能,适当减少了行政罚款处罚,增强了操作性,提高了执法效率和服务群众水平。

 今天,杭州交警正式对外发布信息,对105号令中与市民息息相关的执法事项进行说明,接受社会监督。

九种违法行为信息可以消除

       105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已采取示警措施但仍被摄录的;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被记录的;有证据证明该起交通违法行为是由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该起交通违法行为已被交通警察在现场处理但又被记录的;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交通违法行为被记录的;在交警部门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机动车号牌错误的;由于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交通技术监控收集的交通违法记录不能清晰、准确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的情况,还有其他一些应当消除的情形。

        杭州交警表示,九种违法行为信息的消除具体办法已在制定当中,待成熟后将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市民办理。目前,当事人如果认为自己被摄录的违法行为属于9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正常工作日的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夏季下午为14:30-17:30)到位于杭州市文晖路336号103室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控申信访接待室反映,电话:87282232

     “电子眼”位置珍藏版供下载

        105号令第16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截止3月份,杭州市区道路设置的电子警察有315套,交通监控探头623处,固定测速设备105处。这些“电子眼”交警部门都提供了详细的电子版资料,网友可以点击下载。[点击此处下载]

       今后,凡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测设备有调整的,杭州交警将及时通过杭州交通信息网予以公布。

       口头警告处罚已在试行

         杭州交警表示,为体现105号令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全市交警正在推进规范执法规范化建设,努力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去年12月初,杭州交警在上城交警大队进行试点,在全市首推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警告处罚,迈出了从机械处罚向人性化执法的第一步。截止3月份,该大队开具简易程序警告处罚决定书2183张,其中机动车545起,非机动车420起,行人与乘车人1218起。此项举措实施以来,该大队投诉总量呈现下降趋势,从去年12月至今的4个月的时间里,共收到各类投诉126起,比去年同期下降了11.8%,其中无一起投诉民警执法问题,更没有有责投诉。在对警告处罚对象的电话回访中,几乎所有处罚者对警告处罚的实施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目前,有关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及其实施程序,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正在研究、制定中。待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出台以后,杭州交警将及时对外公布。

       交通违法罚款“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本金”

      105号令第52条中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记者了解到,在公安部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群众对此进行了热烈讨论,其中,82%的意见赞成这样规定。

       杭州交警表示,按照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加处罚款的收取遵循“从轻”原则,自105号令实施之日起,所有加处罚款的收取均按第52条第(一)项执行。即:无论是4月1日之前还是4月1日之后的罚款处罚,被处罚人未及时缴纳罚款的,都按照加处罚款总额不超过罚款数额来处理。即老百姓通常所说的“滞纳金”的总额不超过“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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